(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方面专业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