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行政检查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方面专业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