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地震局
办理机构:山西省地震局
办理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69号山西省地震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0351-5620622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详见办理依据)。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详见办理依据)。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五条、第八条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由省地震抗震设防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结果或地震动参数区划结果到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抗震设防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必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山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晋震发[2021]59号)
第二条 山西省地震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技术审查:
(一)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和重要生命线工程(详见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工程目录);
(二)山西省行政辖区内及跨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三)山西省行政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及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开展的一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委托山西省地震局承担技术审查服务。
四、办理材料
1.山西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委托文件或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纸质版1份;
3.《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原件纸质版1份;
4. 场地勘察报告原件纸质版1份;
5. 实验测试报告原件纸质版1份;
6.属地市县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项目进行现场监管检查的,还需提供现场监管检查资料原件纸质版1份。
五、办理时限及要求
(一)山西省地震局相关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技术审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应在收到技术审查材料申请或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或委托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山西省地震局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查专家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但还需要修改完善的,申请或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技术审查意见要求的修改时限内将修改后的报告提交专家组复核。
六、申请办理方式及地址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办理申请或者邮寄的方式进行。
(二)现场办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69号山西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办公室。
(三)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69号山西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邮编:030000,联系电话:0351-5610622。
七、办理流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工作流程图

(二)详细环节见附件1《山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
八、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意见。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351-5610553
十三、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31-5610622)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1: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山西省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申请表.doc
附件3:山西省一般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委托表.doc